关于印发《方正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现将《方正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方正县农业农村局
方正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方正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根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哈尔滨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哈农联发〔2024〕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支持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规程,着力强化机具核验和抽查等关键环节管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以省最终发布的补贴一览表为准。
三、补贴范围
依据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产品(附件1)。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开展优机优补,对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气力式播种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按照省方案要求的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附件2)。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可根据补贴办理时限分批次兑付补贴资金。财政局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
(三)统筹实施。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应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发布提示,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编制《方正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经市级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各乡镇集中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申请补贴时提交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户口簿、“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和机具实物等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登记,并拍摄人机合影。
乡镇政府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审验申报信息。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方正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流程》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核验内容:一是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二是机具核验。三是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机械总站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的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并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六)组织开展抽查。在我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农机专业人员和各乡镇工作人员组成抽查工作小组,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实施要求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督促各乡(镇)补贴受理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乡(镇)政府每年11月2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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