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1-00225
  • 国土资源、能源
  • 2021-04-28
  • 主动公开
  • 方政规〔2021〕1号
  • 现行有效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1-09-03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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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规〔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兰河口等20处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9〕90号)要求,为加强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特通告如下:

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位于方正县中部,保护区北部以松花江航道中心线为界与通河县接壤,南部与延寿县相邻,西部至蚂蚁河与松花江交汇处西侧的望江粮库,东部至得莫利青龙山东侧。保护区总面积为15179.4公顷,地理坐标为东经128°36′46″~129°6′2″,北纬45°41′24″~45°58′20″之间。属“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

一、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

(三)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染废水。

二、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法举报电话:0451-57116344。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方政规〔2019〕3号)。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政策解读:《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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