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方正县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不断改善城镇噪声环境质量,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对方正县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划分,现将调整后的区域划分表及图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有关事宜由方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城镇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方政发〔1992〕5号)。
附件1:方正县城区1类、2类、3类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表.doc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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