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发目的
噪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工作,有利于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方正县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特制定《关于调整方正县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的通知》。
二、制发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县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函》要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县政府在1992年第一次划分城镇噪声环境适用区域,随着主城区面积增加,已经不适应现有城镇环境噪声管理要求。2019年我局委托第三方编制单位,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方正县城市建设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对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进行划分调整为4类功能区。开展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工作,十分必要。
三、制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第4项:声环境功能区分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1项: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四、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通过调整方正县城区噪声环境功能区,可实现城市声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本次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以《方正县方正镇总体规划(2016-2030)》规划范围为依据,以方正县的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为范围进行划分,划分总面积11.5km2,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定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包括Z1-(1):边灵街-同安路-湖滨北大街-定安路-边灵街;Z1-(2):世纪大道-红古路-松花江街-西大壕街-物华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世纪大道;Z1-(3):世纪大道-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同安路-松花江街-红古街-世纪大道;Z1-(4):同安路-小方正湖南侧-物资路-亮珠河街-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中央大街-物资路-松花江街-同安路合围区域,总面积约为3.55km2,占划分总面积的30.87%。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包括Z2-(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同安路-边灵街-定安路-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Z2-(2):松花江街-物资路-中央大街-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山花街-物资路-桃花街-团结路-山花街-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中央大街-西大壕路合围区域。总面积约为3.18km2,占区划面积的27.65%。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Z3-(1):山花街-团结路-桃花街-物资路-南环街-西大壕路合围区域,面积约为3.27km2,占区划面积的28.43%。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4a类标准适用区主要包括主次干路两侧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区域。方正县中心城区现有主次干路共24条,其中,主干路6条、次干路18条,将主次干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1.5km2,占划分总面积的13.05%。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告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451-57111901。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