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方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方正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方正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方正县县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七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县级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提供由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填写《方正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十条对于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及在送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家评估评审。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各要件审批部门应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政府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衔接。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二)上级投资计划、专项管理办法等中有明确要求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流程:项目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前,须县级主管领导在政府投资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经项目单位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可自行选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原则为过往业绩好的公司、或在方正县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目录中择优选择一家。
第二十三条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选定: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县级主管领导在政府投资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项目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规按程序选定施工单位,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履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审批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部分工程内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且不属于建设地点变更或规模设计有较大变更的,需严格履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概算调整
(一)概算调整基本要求:
1.投资概算“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
2.对于项目决算总投资未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不予概算调整,对于使用项目其他费用和项目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3.要区别因不可抗因素而导致的合理调增和人为因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导致违规超概。原则上,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只对合理调增(即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几种不可抗力因素对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的项目进行概算调整;
4.对于违规超概项目,调整概算前提为:一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已经落实;二是违规超概部分所需资金不得从原渠道安排,需另行筹措;
5.项目概算调整且仅可调整1次,不允许多次调整。
(二)概算调整流程
1.建设期内项目概算调整
概算调整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并县长同意后,完善概算调整所需文件后,由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
2.竣工项目概算调整
项目竣工后需调整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请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局出具是否调整概算的意见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可进行概算调整的,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并县长同意后,完善概算调整所需文件后,由原审批部门履行调整程序。
(三)概算调整所需文件
1.县政府会议纪要;
2.具有资质部门编制的调整后的概算(含概算对比表);
3.聘请有造价资质部门对调整后的概算合理性所出具的评审评估文件;
4.县级领导签署后的《概算调整审批表》;
5.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意见。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施工预算及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概算、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县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招标控制价(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施工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格内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规范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发生变化,确需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的,且调整后不超过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由施工单位(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作为主体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并报主管县长签批后方可实施。
如因现场签证导致单项工程需新增投资,导致超出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需由项目建设单位对报审额超出合同金额情况出具详细说明,并提供建设内容变更依据,在征得本部门分管副县长并县长同意后才能进行新增签证内容实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送工程结算。原则上,项目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如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工程量或调整设计导致单项工程送审金额超过中标金额(合同金额)的,且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县财政局将不予受理新增部分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额度的管理规定
(一)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预算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进入结算评审程序。
(二)项目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结算评审;项目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实施,并签订合同。待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实地进行核验,并以此作为结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隐蔽工程较大的项目或针对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需要跟踪的采取施工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情况、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纪委监委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实施合同内容以外工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在实践中将不断积累经验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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