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9-00223
  • 财政、金融、审计
  • 2019-10-23
  • 主动公开
  • 方政规〔2019〕6号
  • 现行有效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0-0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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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规〔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9930       

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黑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上级补助和供水管理单位提取或自筹,各级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统称为县级维修养护经费。县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落实,以每年5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供水管理单位自筹的途径为: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中或充分利用农村股权改革成果在新增地源收费中计提,提取比例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供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统筹发挥兜底作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资金杠杆的良性循环模式。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分级筹措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措和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保障县级资金落实,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由县水务部门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供水管理单位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镇、村负责监管,使用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县水务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单独核算,维修工程项目由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管处组织实施。年度维修养护经费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积累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八条凡按照《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按时收缴水费,并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或更新改造的,按简化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县级维修养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提取或自筹维修养护经费的,不享受县级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因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县级维修掩护经费。

第十条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并通知县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业主如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村、镇政府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设施、设备检查合格,并履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落实在租赁、承包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经费后,才能终止承包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经费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经费管理使用,对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经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方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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