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0-00203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2020-10-10
  • 主动公开
  • 方政规〔2020〕4号
  • 已失效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已失效)

日期:2020-10-15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方政规〔20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和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即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乡镇、村及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沙河农场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及单位分工负责。

四、建立县、乡镇、村、屯网格化管理制度,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全天候不间断专人巡查,紧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者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关键时段,紧盯高速公路沿线及未离田地块关键区域,紧盯田间清理带来的“烧荒”关键行为,特别是要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五、提倡秸秆综合利用。通过秸秆粉碎还田、秸秆沤肥以及秸秆饲料化、能源化、肥料化、工业化、基料化实施综合利用;鼓励农民、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六、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野外焚烧秸秆以及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行政拘留。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5711190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相关解读:《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的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