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的解读(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10-10

一、制发目的

近年来,秸秆露天焚烧导致的灰霾天气,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部分群众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发的必要性

虽然我县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带来了空气污染,而且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群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认识也亟待提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三、制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第五条规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一至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第十三条规定:“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监狱局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照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四、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自觉禁烧的积极性,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必要性,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巡查检查。建立县、乡(镇)、村、屯巡查机制,分级成立禁烧巡查队伍,明确巡查责任,采取联防巡查,各级部门督查、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重点开展好村级巡查工作,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开展综合利用。要通过政策引导,实施秸秆“五化”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机械直接还田、生物质燃料、秸秆快速腐熟还田等技术。以用促禁;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为农作物秸秆找到出路,让农作物秸秆产生效益,从根本上根治秸秆焚烧问题。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告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451-57111901。

相关文件: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