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已失效)
方政规〔20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和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暨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乡镇、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及单位分工负责。
四、建立县、乡镇、村、屯网格化管理制度,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全天候不间断专人巡查,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五、提倡秸秆综合利用。通过秸秆粉碎还田、秸秆沤肥以及秸秆饲料化、能源化、肥料化、工业化、基料化实施综合利用;鼓励农民、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六、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野外焚烧秸秆以及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行政拘留。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5711190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019年9月15日-2020年5月15日。
特此通告。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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