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21-00271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2021-10-21
  • 主动公开
  • 方政规〔2021〕6号
  • 现行有效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已废止)

日期:2021-10-15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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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大豆等农作物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和林下附植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自2021年9月15日0时起至2022年5月15日24时止,在全县范围内(含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沙河农场辖区)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乡镇、村及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沙河农场是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县、乡镇、村、屯四级网格化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奖惩措施到位。紧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者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关键时段,紧盯高速公路沿线及未离田地块关键区域,紧盯田间清理带来的“烧荒”关键行为,加大督查巡查力度,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五、对于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5711190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政策解读:《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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