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1

一、制发目的

近年来,秸秆露天焚烧导致的灰霾天气,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部分群众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发的必要性

虽然我县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又带来了空气污染,而且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群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认识也亟待提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三、制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县乡级党委和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分别为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第五条规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追责对象,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一至四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第十三条规定:“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监狱局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照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四、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强化网格监管。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和“五定”要求(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奖惩措施到位。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自觉禁烧的积极性,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必要性,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强化巡查检查。建立县、乡(镇)、村、屯巡查机制,分级成立禁烧巡查队伍,明确巡查责任,采取联防巡查,各级部门督查、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重点开展好村级巡查工作,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切实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四是严格奖惩问责。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奖惩和问责。同时,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评。对于秸秆禁烧工作失职失责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秸秆禁烧工作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告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451-57111901。

相关文件:《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