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25-01-10 来源:方正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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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分析

1.6  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1.6.1  森林火灾分级

1.6.2  草原火灾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县森防指办公室机构及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

3.4.1  综合协调组

3.4.2  抢险救灾组

3.4.3  人员转移和安置组

3.4.4  后勤保障组

3.4.5  社会稳定组

3.4.6  宣传报道组

3.4.7  医疗救护组

3.4.8  事故调查组

3.4.9  技术指导组

3.5  专家组

3.6  工作机制

3.7  扑救指挥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基本任务划分

4.3  力量调动

5  风险防控

6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6.1  火险监测

6.2  火险预测预报

6.3  预警

6.3.1  预警分级

6.3.2  预警发布

6.4  预警行动

7  应急响应

7.1  信息报告

7.2  先期处置

7.3  应急响应划分

7.3.1  Ⅲ级应急响应

7.3.2  Ⅱ级应急响应

7.3.3  Ⅰ级应急响应

7.3.4  启动条件调整

7.4  应急处置措施

7.4.1  扑救火灾

7.4.2  转移安置人员

7.4.3  救治伤员

7.4.4  保护重要目标

7.4.5  维护社会治安

7.4.6  案件查处

7.4.7  发布信息

7.4.8  火场清理看守

7.5  应急响应终止

7.6  善后处置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公路运输保障

8.3  装备物资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6  油料保障

8.7  救灾资金保障

8.8  医疗保障

8.9  生活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9.2  火因火案查处

9.3  约谈整改

9.4  责任追究

9.5  工作总结

9.6  表彰奖励

10  附则

10.1  跨县森林草原火灾

10.2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4  预案实施

10.5  预案解释

附件  方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决策、充分准备、快速反应、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森防发〔2024〕10号)和《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哈政发〔2021〕6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森防发〔2024〕10号)和《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方正县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城乡发生的消防火灾除外。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政府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社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建立以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乡(镇)义务扑救队伍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5)立足防范、积极应对。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管控措施,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5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分析

方正县森林覆盖面积大,林农交错面积较大,错综复杂。林缘及林辅用地较多,人为烧秸秆、清明扫墓皆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方正县已有40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林内可燃物载量较高,容易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导致空气污染,森林覆盖率将下降并改变生态环境。

1.6  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

1.6.1  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1)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1.6.2  草原火灾分级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规定,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草原火灾、较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方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当发生重大以上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时,可以由县委书记担任总指挥,县长前往一线担任前线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和林草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武装部、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沙河农场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转山实验林场,各乡(镇)政府。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县森防指总指挥可抽调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防指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所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防指办公室机构及职责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承担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县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

(2)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修订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3)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经验,培训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5)组织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县森防指、市森防指办公室以及县委、县政府;

(6)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实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督促抓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县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县森防指动用指令,调出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落实工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下达森林草原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县运输行业投入运力,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数据,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加强林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火场的应急供电;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配电线路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应急民兵连及预备役人员支援县森防指灭火和人员转移安置任务。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环境污染的评估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灾后生态环境恢复重建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工作,发现和宣传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典型个人和先进事迹。

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沙河农场有限公司:各自履行本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管理责任,指导开展区域内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域林场林区和草原牧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协助县森防指做好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哈尔滨市转山实验林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加强蚂蚁河三角洲湿地巡护管理、防灭火宣传工作,配合县森防指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各乡(镇)和部门落实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各项工作。

各乡(镇)政府:设立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乡镇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为了高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县森防指决定现场指挥部的设立。

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县政府负责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各一人,由县森防指临时任命;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人员转移和安置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技术指导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可吸收乡(镇)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组建。

3.4.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4.2  抢险救灾组

组    长: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林场扑火队、县人民武装部、乡(镇)政府应急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蓝天救援队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指挥、调派扑火力量;安排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3.4.3  人员转移和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及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3.4.4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扑火、生活物资,保障油料、电力等供应。

3.4.5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当地交通管制,维护火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做好人员转移安置点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3.4.6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4.7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伤病员医疗救援、相关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医疗点或组派巡回医疗队,为抢险扑救人员和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3.4.8  事故调查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案件侦破、肇事者查处及现场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3.4.9  技术指导组

组    长: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研判,提出扑火方案;根据县森防指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和处置效果评估。

各组组长和成员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3.5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或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6  工作机制

县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县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总指挥主持,县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县森防指办公室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县森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3.7  扑救指挥

火情早期处置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挥,包括火情核查、火情初报、首批扑救力量调动、确定早期阶段灭火方案、组织开展早期扑救等。完成早期处置任务后,由县森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实行统一指挥。

县森防指负责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同一火场跨本县行政区域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县森防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扑救工作,同时上报市森防指,在其指导下进行扑救。

县政府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现场处置工作,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及时移交指挥权。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上级指派武警及其他现役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现场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队伍内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全县共有县级森林专业扑火队伍2支共131人,县级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26支共379人。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以本县扑救力量为主实施处置。发生重大以上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时,可申请周边区县政府或市政府支援。

4.2  基本任务划分

扑打明火任务由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防灭火专业培训的灭火力量承担。

清理火场任务由县级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或经过防灭火培训的其他队伍承担。

明火扑灭后,看守火场任务由清理火场人员中的一部分人员承担,力量不足或离场休整时,由经过防灭火培训的其他队伍承担。

上述任务需临时调整时由火场前线指挥部具体明确。

4.3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根据火灾蔓延情况或市森防指要求,做好跨区、县调动专业防灭火队伍增援工作。

5  风险防控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对林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输供电线路及油气管道等设施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制度,建立完善林区、村庄、重点单位等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6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6.1  火险监测

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红星林场、腰岭子林场、东方红林场、大砬子林场、靠山林场负责完善林火监测系统,通过高山瞭望林火监测系统、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逐渐完善立体化林火监测平台。

县森防指根据国家林火遥感卫星和巡航飞机提供的信息,结合行业部门的防火瞭望塔和林权经营单位(个人)地面巡护反馈的信息,全面监控森林草原火险情况。

6.2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防指办公室结合本县森林草原火险情况和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气象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全县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

6.3  预警

6.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信号:轻度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林区挂置蓝色预警信号旗。

黄色预警信号:中度危险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林区挂置黄色预警信号旗,扑火队在接到命令后15分钟内集合出发。

橙色预警信号:高度危险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林区挂置橙色预警信号旗,扑火队在接到命令后10分钟内集合出发。

红色预警信号:极度危险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林区挂置红色预警信号旗,进入高度戒备状态,扑火队在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集合出发。

6.3.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信息(包括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6.4  预警行动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灭火准备,本县各级各类防灭火队伍根据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类预警监测岗位每天24小时值守监测,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准备,各类防灭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并按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情况。

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7  应急响应

7.1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应拨打119、12119报警。应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各林场、各乡(镇)政府等基层单位及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互相通报火情信息,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作进一步核查,并及时反馈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和草原局。

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主要有:

(1)发生在县际或乡(镇)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及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2  先期处置

县林业和草原局、各林场和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置。发现火情后,各林场、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加强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加强护林员和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7.3  应急响应划分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省、市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设定县级层面的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应急响应等级,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1  Ⅲ级应急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草原火灾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7.3.1.2  响应措施

事发地乡(镇)森防指负责指挥组织扑救,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了解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当地防火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及时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火情信息;

(3)县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情况派出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或协调相邻乡(镇)派出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4)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

7.3.2  Ⅱ级应急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草原火灾6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预判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乡(镇)与乡(镇)交界处,且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预判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5)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一般的森林草原火灾。

7.3.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总指挥靠前指挥,担任扑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县森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县森防指协调全县森林消防队和驻县武警、民兵预备部队进行增援;

(3)做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5)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协调各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3.3  Ⅰ级应急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森林草原火灾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乡(镇)与乡(镇)交界处,且3小时以内火势持续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4)预判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5)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3.3.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

(2)县森防指总指挥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到达火场后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在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组到达之前全面负责火场指挥;

(3)根据需要动员县应急民兵队伍和地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增援;

(4)按照相关程序协调武警队伍到达现场增援;

(5)根据需要调集全县应急物资、装备支援现场;

(6)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全力转移受灾人员,增派生活救助物资、卫生队伍加强现场救助;

(7)电力、通信、运输等部门全力保障,出现问题及时抢修;

(8)进一步加密火灾现场天气预报频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在上级工作组指导下及时进行新闻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全力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其他重要事项。

7.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4  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7.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发生火情的各林场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待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以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扑救火灾。

7.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7.4.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7.4.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4.6  案件查处

县公安局及时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7.4.7  发布信息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上级工作组或现场指挥部授权下,通过组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宣传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4.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5  应急响应终止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森防指或上级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发布相关公告。

7.6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级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地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紧急时,县森防指应向市森防指请求增派扑火支援力量。

8.2  公路运输保障

距离火场较近或沿途公路网比较密集时,主要依靠自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输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保障。运力不足时,由县政府和县森防指协调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相关保障。

8.3  装备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适时研究建立全县防灭兼顾、靠前配置,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县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乡(镇)扑火需要。各乡(镇)森防指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8.4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救援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区域风向风速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县森防指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完善专业专家配备,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时,县森防指协调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调集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火场指挥区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情调度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6  油料保障

各级各类增援力量所需油料原则上以火灾发生地保障为主,各地要加强油料储备,确保满足任务需要。

8.7  救灾资金保障

处置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支付经县森防指协调扑火发生的物资供应、人工增雨、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县政府每年要按计划安排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8.8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火场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组建增援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8.9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统筹好扑救火灾现场的各类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向火灾扑救队伍运送各类急需给养物资。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9.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及有关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并及时整改。

9.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机构)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9.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与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向市森防指和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跨县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县界外火烧入或县内火烧出县界外情况时,已签订联防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签联防协议的提请市森防指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10.2  宣传、培训和演练

预案发布实施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宣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乡(镇)森防指办公室每年要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7116616)。

附件:方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方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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