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日期:2025-01-10 来源:方正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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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方正县地震烈度

1.6  预案体系

1.7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2.3.1  抢险救援组

2.3.2  群众生活保障组

2.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2.3.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2.3.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2.3.6  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

2.3.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2.3.8  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

2.3.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3  应急响应

4  灾情报告

4.1  震情速报

4.2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  先期处置

5.2.2  应急处置

5.3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5.4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事件

8.2  地震传言应急事件

8.3  应对其它地区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实施时间

9.6  预案解读

附件  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提高本县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1〕20号)和《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1〕20号)和《中共方正县委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其他地区发生的对本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1.5  方正县地震烈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方正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

1.6  预案体系

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乡(镇)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1.7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本县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县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县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县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

方正县抗震救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本县地震应急工作由两层机构负责。第一层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平时为县防震减灾工作专班;第二层是各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地震减灾的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人民武装部、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共青团方正县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法院、县妇联、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方正蓝天救援队、哈尔滨方正海事处、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委办公室、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或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本县地震应急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种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人民武装部迅速调集人力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提出跨县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的建议;

(6)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7)必要时,组成前方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主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办公室设有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4)负责指导地震现场灾害评估、房屋鉴定等工作,并对灾区重建工作提出建议;

(5)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6)起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负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抢险救援9个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2.3.1  抢险救援组

2.3.1.1  人员组成

由县人民武装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共青团方正县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方正蓝天救援队等单位组成。负责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2.3.1.2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方正蓝天救援队、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公安局负责抢险救援社会治安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疏导交通,为抢险救援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共青团方正县委员会负责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抢、排险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领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地震灾害预警、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数据信息。

2.3.2  群众生活保障组

2.3.2.1  人员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灾地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2.3.2.2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受灾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县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县级预算。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受灾地乡(镇)政府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2.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2.3.3.1  人员组成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2.3.3.2  主要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市场流通领域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以及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2.3.4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2.3.4.1  人员组成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方正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方正县供排水服务中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2.3.4.2  主要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及相关单位负责迅速查明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燃气、长输管线、供热、供水、排水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指导供排水、燃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人防工程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2.3.5  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2.3.5.1  人员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组成。

2.3.5.2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受威胁群众的撤离、疏散、转移、安置等工作。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受灾地乡(镇)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污染源头进行治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2.3.6  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

2.3.6.1  人员组成

由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司法局、哈尔滨方正海事处等单位组成。

2.3.6.2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按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哈尔滨方正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通航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3.7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2.3.7.1  人员组成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

2.3.7.2  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2.3.8  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

2.3.8.1  人员组成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

2.3.8.2  主要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2.3.9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2.3.9.1  人员组成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2.3.9.2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须首先报请市地震局同意,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本县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一级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灾情报告

4.1  震情速报

在本县发生M≥3.0级地震,县应急管理局震后15分钟内形成震情快报,并将震情快报至县委、县政府。

4.2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受灾地在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2)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受灾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受灾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对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对于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5.2  较大地震灾害

5.2.1  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受灾地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

对于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5.2.2  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求,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请。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受灾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信与常规通信并行,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统筹人数和受灾地乡(镇)需求统一派送。受灾地乡(镇)政府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县有关部门、非灾区乡(镇)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5.3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保障、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具体处置措施参照较大地震灾害实施。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建议。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政府等各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共青团方正县委员会和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构建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县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用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有关保险偿付的监管工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等各相关单位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8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8.1  强有感地震应急事件

县政府是应对本级行政区域3.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县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应急事件

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各乡(镇)政府工作。

8.3  应对其它地区强震波及

相邻区县发生地震影响本县,或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行政区域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6  预案解读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7116616)。

附件: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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