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事故分级
1.7 应急响应分级
2 组织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2.4.1 抢险救援组
2.4.2 医疗救护组
2.4.3 警戒保卫组
2.4.4 新闻宣传组
2.4.5 后勤保障组
2.4.6 善后工作组
2.4.7 技术专家组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4.1.2 事故报告内容
4.2 响应程序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保险理赔
5.4 应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与解释
附件 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事故,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与《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下列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出现烟花爆竹事故的;
(3)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方正县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2家,分别为方正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方正县声源生资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央大街商服,储存地址为松南乡东升村西,共有存储仓库三座,建筑面积分别为217平方米、279平方米和960平方米,存储C级烟花爆竹产品;方正县声源生资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地址为方正镇二班村,共有存储仓库三座,建筑面积分别为50平方米一座、780平方米两座,存储C级烟花爆竹产品。
方正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方正县声源生资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烟花爆竹核定储存总药量分别为29120千克和29900千克,最大事故场景影响范围分别为850米和800米。根据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显示,方正县烟花爆竹仓库的内、外部距离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6号)的要求。可认为某个库房爆炸时不会造成周围库房的殉爆。烟花爆竹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燃放均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家烟花爆竹企业均按重大风险进行管理。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以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7 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县政府控制事态的能力,及哈尔滨市应急响应分级情况,确定本县应急响应分级条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Ⅰ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2)Ⅱ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或需要由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Ⅳ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或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事故,或其它需要由县安委会处置的事故。
县安委会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其他级别应急响应时,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由更高级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 组织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需要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气象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职责:
(1)根据灾害状况,决定启动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
(2)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3)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应报警级别;
(4)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等;
(2)负责安排预案的演练及各种培训工作;
(3)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执行。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做好事故现场调查、等级确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4)事故处置情况等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5)编制与修订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6)落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引导、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参与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协调县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牵头实施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搜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等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负责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卫生医疗进行伤病员转移安置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开展事故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伤亡抚恤政策的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及其他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县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2.4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2.4.1 抢险救援组
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危险物品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搜救和协助运送受伤人员等。
2.4.2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2.4.3 警戒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疏散群众。
2.4.4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4.5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4.6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4.7 技术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安全专家,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乡(镇)政府应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风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包括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3.2 预警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县公安局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0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于10分钟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县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相关人员,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事态严重时,应向市政府或周边区县政府或专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现有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或市医疗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7)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逐级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4 信息发布
Ⅱ级应急响应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负责。
4.5 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市、县政府配合。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县政府配合。一般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5.3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县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 应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影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乡(镇)政府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各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建立和完善全县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1)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烟花爆竹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7.4 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④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1)各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8.2 预案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7116616)。
附件: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