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方正县非煤矿山现状
1.5.1 非煤矿山概况
1.5.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1.6 事故分级
1.7 应急响应分级
2 组织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调整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4.1.2 报告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4.4 现场处置措施
4.4.1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4.4.2 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事故调查及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装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物资资金保障
6.4 通信信息保障
6.5 医疗救护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宣传教育
8.1.2 培训
8.2 应急演练
8.3 监督检查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预案发布与解释
附件 方正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本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8号)和《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方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8号)和《中共方正县委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发〔2024〕6号)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0人以下重伤(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事故;
(3)其它需要由县级层面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 方正县非煤矿山现状
1.5.1 非煤矿山概况
全县共有5座露天非煤矿山,全部为基建矿山,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全县无尾矿库、地下矿山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
1.5.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如下危险源:坍塌、滑坡、洪涝、地震灾害、爆破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电力伤害、车辆伤害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矿山事故。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以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县政府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哈尔滨市应急响应分级情况,确定本县应急响应分级条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三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Ⅰ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超出县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或其它需要由市指挥部或更高级别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上级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2)Ⅱ级应急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超出乡(镇)应急救援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事故,或其它需要由县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应对。
(3)Ⅲ级应急响应:造成3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乡(镇)政府能够应对的事故。由县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指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协调或具体组织应对。
2 组织机构
2.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工矿商贸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安委会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县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3)做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指导;
(4)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发布事故相关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
2.1.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4)动态掌握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风险、隐患,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接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重点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地面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组织伤员的搜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受伤人员救护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补赔等工作。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件现场;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开展污染现场应急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负责人的处理工作;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参与污染事件现场泄露污染物的后续处理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信息,向上级报告污染动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协调客运、货运车辆投入到应急处置工作中;事故现场应急道路的抢修和清理;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雪冰冻等气象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意见,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监管材料等,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三大通讯运营商开展事故发生区域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调查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协助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任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按照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生活物资及其他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掌握本乡(镇)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制定本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参与本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应急救援物资;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分工及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开始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1)协调指挥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详细记录抢险救灾的整个过程,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供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 员: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事故救援计划,组织编制抢险救援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保障技术方案,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营救遇险人员,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所在地派出所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对危险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及时疏散交通阻塞使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维护社会治安。
(4)事故调查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总工会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对事发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措施建议,并根据法定义务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通讯保障组
组 长: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成 员:县工业信息科技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用车载电话或设立流动电台和发射台。
(6)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受伤和中毒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合理转送有关医院,进行救治。
(7)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救援现场用电保障;筹措各种设施、设备、生活物资、药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8)善后工作组
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发生事故的企业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遇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9)新闻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副部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和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公告;社会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处置网络媒体不良舆论。
(10)环境监测和气象信息组
组 长: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的相关人员
职 责: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与控制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信息。
2.4 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必要时,向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申请专家组支援决策。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机制;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较敏感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分级
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别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预警发布、调整
各非煤矿山企业发现有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应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报的信息,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研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和范围,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发布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企业上报等渠道收集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结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提高或降低预警等级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预警调整信息,预警调整信息发布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预警发布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单位等。
3.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中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分析;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应急准备工作,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3.5 预警解除
当事故应急处置结束,隐患得到消除,灾害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结束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件信息报告给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委、县政府。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迅速汇总研判各方信息,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于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于初判为较大或较大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至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利用自有资源进行处置,启动本单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事发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状况,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3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依据本预案应急响应分级条件,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共同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上级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到位后,移交指挥权并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调遣。
4.4 现场处置措施
4.4.1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并组织营救;
(2)尽快抢修被破坏的道路、工作场所、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3)关闭或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火灾、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严禁明火,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4)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
(5)采取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8)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诱因、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气象、地质、水文、环境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9)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关注舆情发展态势,加强研判,根据需要协调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4.4.2 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截止至预案发布之日,方正县非煤矿山只有露天生产,因此非煤矿山事故常见类型为:坍塌、滑坡、爆破事故、电路伤害、机械车辆伤害、坠落伤害等。针对上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4.2.1 边坡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及注意事项
4.4.2.1.1 处置要点
(1)一旦发生滑坡事故,首先应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如有人员失踪或被埋,立即组织有效的挖掘救援工作;
(2)如果滑坡现场出现火灾情况,须同时展开灭火工作;
(3)被埋人员的搜寻;
(4)局部清理和挖掘。
4.4.2.1.2 注意事项
(1)当伴随有火灾发生时,救人、灭火应同时进行;
(2)在现场快速开辟出一块空阔地和进出通道,确保现场拥有一个急救平台和一条供救援车辆进出的通道;
(3)救援人员要注意做好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4)抢救行动应本着先易后难,先救人后救物,先重伤员后轻伤员的原则进行。救援初期,不得直接使用大型铲车、吊车、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车辆清除现场;
(5)对于可能存在毒气泄露的现场,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呼吸器、防化服;使用切割装备破拆时,必须确认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
4.4.2.2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及注意事项
4.4.2.2.1 处置要点
(1)当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再次爆炸,撤离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3)爆炸现场发生火灾时,同时展开救火与救援工作;
(4)当爆炸引起建筑物发生坍塌,造成人员被埋、被压的情况,应在确认不会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受伤人员;
(5)当发现有人受伤时,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联系电话,并引导救护车辆到达现场。
4.4.2.2.2 注意事项
(1)在进行现场救护前,应对现场进行评估,如若有可能再次发生爆炸时,应先排除爆炸风险;有建筑物再次坍塌危险时,应先进行支护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2)应了解现场原有人数及仍未抢救出来的人数;
(3)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听从指挥,不冒险蛮干;
(4)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如车辆、吊车、担架、氧气袋、止血带、通讯设备等;
(5)当核实所有人员获救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4.2.3 机械车辆伤害事故处置要点及注意事项
4.4.2.3.1 处置要点
(1)发生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
(2)及时与120医疗救护取得联系,使受伤人员及时得到专业救护;
(3)发生车辆事故后,一般情况下吊车难以进入救援现场,救援设备以现场挖掘机为主要工具,善后处理后利用吊车施救;
(4)使用液压切割、扩张等方式破拆变形的车厢外壳营救被困人员时,应用雾状水实施掩护,防止其它伤害。
4.4.2.3.2 注意事项
(1)防止车辆油料引起火灾事故,准备好消防器具;
(2)夜间施救,山高路滑,地势险峻,夜间照明极为重要;
(3)现场应准备担架便于运送伤员。
4.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依法依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遇难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及总结评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负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县委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告县政府并同时抄送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6.3 物资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掌握各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需要。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相关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事发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应急资金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事发地乡(镇)政府需要紧急征用物资装备时,涉及的单位、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通信信息保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要指导监督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通信网络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保证抢险救援过程中通讯联络畅通。
6.5 医疗救护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人员、技术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能力。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通过媒体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
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储备。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1.2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应急演练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评估,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 预案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57116616)。
附件:方正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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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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