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日期:2020-10-30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