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9-28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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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我单位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实施征地。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四)保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的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

(五)坚持以乡镇政府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坚持县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县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办公会议加以解决。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

1.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当地乡镇政府组织,按照《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政规〔2020〕1号)中规定的项目招投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当地乡镇政府收回并处置。

2.如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有异议以录像为准不再重新现场复核,调查地上附着物时,做到当地乡镇政府或用地单位、评估公司、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被征地农户五方在场,评估公司与被征地农户在地上附着物确认单签字视为有效。然后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3.以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录像时间节点,对发布预征地公告录像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渔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征地拆迁政策,阻挠征地拆迁,由乡镇政府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造谣惑众,聚众闹事,蓄意挑起事端的不法分子,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5.青苗补偿按照每平方米8元执行,青苗补偿后不再对地上物另行补偿,灌溉井除外。

(三)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化或产权调配的方式进行补偿;二是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鱼塘、砂坑、坟墓的征收补偿

1.鱼塘补偿以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合同和水产养殖证为准,两证齐全根据鱼塘的土方量和鱼的总量按市场价评估和补偿,否则不予评估。

2.河道外采砂以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和采砂许可证为准、按使用后剩余年限价款予以补偿,河道内采砂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手续,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3.坟墓补偿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限期进行迁移,根据属地的经济发展及收入水平和墓地迁移的实际费用给予相应的墓地迁移补偿费用。坟墓认定由征地单位会同民政部门、镇、村依法确认。除对古墓、烈士墓等给予保护外,原则上对无主坟、假坟、在法律禁止地区建坟的、搞封建迷信的特殊化的一律不予补偿,对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的,按无主坟墓平毁。

(五)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严格按照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哈国土联〔20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主体

(一)加强领导。成立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沙河农场、哈尔滨市转山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实施“政府主导、以乡(镇)为主、条块结合、县乡(镇)联动”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体系。全县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标准制定由县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征地工作负总责。具体任务:一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稳定工作;二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三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四是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和监管。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读和服务保障工作。一是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前期调查工作;二是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三是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温室、大棚、渔池等农业设施的认定;水务部门负责灌溉水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认定;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林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征地前期阶段

1.预公告阶段:(1)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政府批准发布,乡镇政府负责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2)乡镇政府组织,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确定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组织复评,并负责留存地上附着物影像资料。

2.调查确认登记阶段:(1)乡镇政府组织对拟征土地勘界测量,并进行现状调查,形成现状勘界成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勘界结果进行确认;(2)县政府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乡镇政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同步开展地上物评估工作,组织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登记工作;(3)上述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对申请听证的村集体,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

(二)征地实施阶段

1.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阶段:(1)风险评估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送达、公示,留存相关影像资料;(2)对申请听证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乡镇政府根据听证情况调整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最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1)乡镇政府测算有关费用,并签订《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项账户,完成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补偿款的直补,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2)涉及失地农民的,应按标准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并经社保部门审核同意。

(三)征地后期阶段

批后实施阶段:(1)乡镇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材料;(2)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注销登记工作。

五、兑现奖惩

(一)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作为评价部门和征地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征地中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征地工作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项目推进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打击违法行为。国家公务人员非法审批、违法发放证照、提前透漏征地信息或伙同征地对象和社会不法分子违法抢建、抢种、诈取征地补偿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组织管理权限和法定问责程序严肃惩处。对在征地拆迁中内外勾结,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提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集中查处。对被征地对象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不接受政府补偿标准、阻挠、抗衡政府征地或涉及伪造、变造、买卖相关产权证照和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2021年6月9日印发的《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政办规〔2021〕2号)。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10月7日前反馈方正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451-57112077


方正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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