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方正县自然资源领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5-25 来源:方正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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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方正县自然资源领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和整治违建的决策部署,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2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3号)、《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方正县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方政发〔202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方正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县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防控查处机关)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一)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主城区(方正镇)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实施;主城区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属乡(镇)城管中队及乡建部门依法实施;乡(镇)城管中队受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二)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强制拆除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并依法实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巡查制度,落实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单位日常巡查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四)工程项目类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以及在县域内进行道路、管线以及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等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用地及工程许可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对建设行为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出具确认意见的,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认定意见。

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乡(镇)城管中队)负责对违反《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占(压)、挖道路及管线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违法占挖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违法建设所有人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防控查处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在公证机构证据保全手续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五条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防控查处机关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回填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第六条防控查处机关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防控查处机关应当依法送达,并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县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防控查处机关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防控查处机关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防控查处机关依法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或者劝阻、制止无效不报告的,由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或者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除依法查处外,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乡(镇)政府实行“田长制”,实现乡、村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执行早发现、早制止、依法严查处工作机制,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予以行政处罚;负责耕地(含草炭土、泥炭土)、村集体砂石取料点及无证矿坑的日常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村集体砂石土矿复垦方案,并按照复垦方案严格管理。具备生态恢复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一条非农业项目占用耕地黑土(含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壤剥离技术规程和标准执行,实行土壤(黑土)剥离,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绿化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

(一)方正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土壤(黑土)剥离由开发区进行监管,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施,并由开发区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建立台账,土壤(黑土)资源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出售和交易。

(二)主城区(方正镇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土壤(黑土)剥离由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进行监管,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并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建立台账,土壤(黑土)资源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出售和交易;非政府投资类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剥离,并按照县自然资源局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建立台账,报请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三)除方正镇外,其它乡镇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政府投资类项目土壤(黑土)剥离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管并组织实施,并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建立台账,土壤(黑土)资源由乡(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非政府投资类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管,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剥离,并按照乡(镇)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建立台账,由乡(镇)政府按使用要求进行调配。

(四)方正经济开发区、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乡(镇)政府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巡查、监督,不符合剥离技术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项目施工单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对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类违建的拆除整治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负责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砂石土企业日常巡查与监督,依据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案件移交线索,对破坏矿产资源行政案件予以查处;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问题摸排,对问题核实认定处理进行政策指导;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在耕地上违法采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认定。负责盗挖耕地(泥炭土、草炭土)行政案件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宅类违建查处及拆除整治工作,涉及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类违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耕地保护利用、经营权流转进行监管;指导各乡(镇)政府对采挖后的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认定,对渔业水域养殖范围内违法盗采黑土泥炭行为进行认定,对破坏耕地恢复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非法采挖林地(包括有林地、无林地、林辅用地)、草原湿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依法查处;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负责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事项做到及时制止并固定影像等相关证据,涉及行政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部门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网络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依法督促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下架、停止销售禁止销售的黑土泥炭及相关产品,依法查处涉及经营黑土泥炭资源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销售黑土泥炭互联网广告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的行政指导,引导申请人在名称及经营范围内不使用带有黑土泥炭等土壤挖掘、土壤销售的字词。

第十六条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早、夜市及占道经营非法销售泥炭土违法行为的清理整顿。

第十七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刑事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并委托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予以立案侦查。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运输黑土泥炭和盗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车辆,对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法、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县司法局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进行法律、法规适用指导;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九条县水务局负责对在河道、湖泊、水库范围内各种非法采挖泥炭等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十条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沙河农场、哈尔滨市转山实验林场、县林业和草原局辖属林场,要切实负责好属地(有林地、无林地、林辅用地等)违建巡查及黑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依法严查处工作机制。不能依法处理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有权执法部门处置,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案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城市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执法单位,要依照“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执法工作,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8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6月4日前反馈方正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451-57112069





方正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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