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黑土地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方正实际情况,需编制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9.《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23年12月24日修订;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修订;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1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10月1日施行;
1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5.《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17.《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版)》;
1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1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20.《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24.《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
2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黑土地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8号);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有关预案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8.《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11.《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
1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22〕61号)
15.《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方政办发〔2023〕4号)。
三、规范标准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3.《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4.《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5.《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10.《农用地污染土壤植物萃取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114号);
11.《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环办〔2014〕9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方正县境内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是指违反有关黑土地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受到污染或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具体包括:
(1)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未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对黑土地造成污染。
(2)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黑土地造成污染。
(3)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破坏黑土地。
(4)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或未依法严格审批,私自占用黑土地。
(5)其他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水土流失的情形。
1.4 工作原则
应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时,组织体系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应对措施采取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方正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6)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要明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发生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监管单位应作为主要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应急工作职责。
1.5 事件分级
依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其性质、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土壤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 较大(Ⅲ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4)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 一般(Ⅳ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重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较大突发土壤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土壤环境事件。
1.6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县(市)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各部门相关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次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本应急预案。与上级部门保持联动,并确保联动措施具体,且能保障联动的及时性、迅速性、可行性、有效性。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各级单位需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与本预案衔接的相关预案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方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方正县区域内企业、饮用水源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本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预案关联性见图1.6-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方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本预案
图1.6-1 应急预案关联性图
1.7 应急处置流程
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如图1.7-1所示。
图1.7-1 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流程图
2 区域概况及风险源识别
2.1 自然环境状况
2.1.1 地理位置
方正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松花江中游南岸、长白山支脉张广才岭北段西北麓、蚂蜒河下游。地理座标为东经128°13′41″-129°33′20″、北纬45°32′46″-46°09′00″。北与通河县隔江相望,东与依兰县为邻,东南与林口县、海林县接壤,南与延寿县毗邻,西与宾县相依。县政府所在地方正镇距省会哈尔滨市186公里。地貌为“七分山水三分庄园”,总面积2976平方公里,辖5镇4乡、67个行政村,人口18.3万人。
2.1.2 地形地貌
方正县在大地构造上属新华夏系第二隆起带之西部。总体说来,境内地质构造可分为:东西构造体系、华夏系构造体系,新华夏系构造体系、华夏式构造体系、南北向构造体系和北西向构造体系。方正县属于丘陵-低山区地形。海拔一般在300至700米之间。总体看南高北低,沿江一带西高东低;山区为东、南高,西低。西部和东部为半山区和山区,海拔在110米至340米之间。东、西部块断侵蚀中山山地和低山丘陵。这类地区系由块断裂隆起,经侵蚀作用形成山丘,风化作用较强,岩石裸露甚少,多为茂盛的植被覆盖。
2.1.3 水文
方正县地表水系发育,境内河流众多、河网密布,水资源丰富。有松花江、蚂蜒河、大罗密河、小罗密河四个水系,计有大小河流18条,其中一级支流12条、二级支流6条。河流总长度429.8公里。
2.1.4 土壤
方正县境内土壤分7个土类13个亚类。7个土类为暗棕壤、白浆土、草甸土、黑土、新积土、沼泽土、棕色针叶林土。以草甸土分布最广,其次为暗棕壤,两者占总面积90.42%左右。根据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目前土地利用调查最新成果),方正县耕地1252974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8.07%。方正县所辖的乡镇(不包括行政区内各林业局和农场)的耕地面积为1118344亩,其中旱地面积251924亩,占所辖耕地总面积22.53%;水浇地面积504亩,占所辖耕地总面积0.04%;水田面积865916亩,占所辖耕地总面积77.43%。
从地理位置来看,耕地与黑土区主要分布在方正县南北中轴线的西边一侧,主要分布为水田,旱地分布相对于水田来说较为零散。全县耕地常年主栽农作物以水稻、玉米为主,少量耕地种植黄豆及马铃薯等其他农作物。
2.1.5 黑土耕地布局
根据方正县黑土耕地的地形特征、自然条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农业生产实际等因素,将黑土耕地划分为丘陵旱田、水田等两个类型区。
(1)丘陵旱田类型区
主要分布东西部丘陵地带,主要土类为黑土、黑钙土、草甸土,具体分布在大罗密镇、宝兴乡、会发镇部分、天门乡部分。该区土壤有机质普遍下降,耕作层不优,犁底层变厚,玉米连作土壤偏耗大。
(2)水田类型区
主要分布在中部平原区。土壤类型主要以草甸土、沼泽土、水稻土为主,具体分布在得莫利镇、德善乡、松南乡,其他乡镇部分。该区土壤结构不良、透水性差、养分低;土壤酸化加剧,井灌区地下水位下降。
2.1.6 自然资源
(1)矿产资源
方正境内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高、质量好,主要有煤、油页岩、砂金、石英石、水晶、大理岩等20余种。已探明煤炭储量2500万吨,石英石、大理石、玄武岩储量分别为392万吨、850万吨和711万吨,锰、铁、铝、锌等各类矿点40多处。特别是石英石二氧化硅含量达99.72%,其中以广富山石英矿储量最为丰富。该矿位于方正林业局星火林场东南11公里处,距县城80余公里,矿石质地较纯,经黑龙江省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测试,认定开发价值高。
(2)动植物资源
方正县生物资源种类多样,动物资源有哺乳纲动物21种,爬行纲动物3种,两栖纲动物2种,鸟纲动物14种,鱼纲动物10种,昆虫几百种;植物资源有树木15种,山野菜12种,野果12种,药用植物10种。
方正县是黑龙江省木材主产区之一,现经营总面积93206公顷,林业用地面积85656公顷,有林地面积78127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为7260453立方米,其中用材林面积29128公顷,蓄积量2196339立方米;防护林面积48666公顷,蓄积量4922116立方米;经济林面积333公顷,散生木蓄积量94545立方米,四旁树47440立方米。用材林中幼龄林占34.2%,中龄林占40.4%,近成熟林占25.4%。
2.1.7 气候气象
方正县气候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风大雨小,夏季炎热雨多,秋季凉爽干旱,冬季漫长、寒冷、干燥。方正县降水丰富,平均年降水量为579.7毫米,属中纬度地区,日照时数年平均为4446小时。大田作物生育期为5至9月,总日照时数为1178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4%,平均每天8小时。
2.2 主要潜在风险源
造成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的主要原因可能有:
(1)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未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造成黑土地污染。
(2)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造成黑土地污染。
(3)组织或个人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4)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或未依法严格审批,违规占用黑土地。
(5)在原料、生产过程、废弃物等过程中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地、危险废物处置场、矿石开采和冶炼场(砂石厂除外)等,生产及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或发生原辅材料、危险废物泄漏等突发事件,造成附近区域的黑土地污染。
(6)其他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污染、水土流失的情形。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方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7个应急响应小组,分别为医疗救护组、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应急监测组、事件应急调查组、专家咨询组。
3.2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在事件应急行动期间发布命令、批示,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总体协调。
(2)发生事件时作好应急行动的协调工作,召集小组成员参加应急行动,并布置任务;尽快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安排应急行动期间伤员的救护。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和完善方正县黑土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方正县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制定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3)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的储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了解掌握方正县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一旦发生污染物泄漏或污染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6)负责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接收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事件等级。
(7)负责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相关数据;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相关工作并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和应急物资的配置。
(8)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方正县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事件责任调查、影响评估,并提出事后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9)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向周边企业、居民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资料。
(10)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政府、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突发性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4 应急响应小组及职责
7个应急响应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3.4.1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处置组接到通知后,正确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立即奔赴现场,迅速查明事件原因。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4.2 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通讯联络组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迅速通知应急人员现场集结待命,确保事故处理现场通讯畅通。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并与外界保持联络。
通讯联络组可临时指定一个手机作为调度应急通讯,并将手机号码通知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各小组,保持通讯畅通。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进行宣传告知注意事项,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3.4.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发生。
3.4.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方正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4.5 事故应急调查组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开展黑土地污染与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3.4.6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第三方监测机构
主要职责:应急监测组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快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对黑土地污染与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黑土地污染与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3.4.7 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水处理、黑土保护专家等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农业、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
主要职责:掌握方正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后附专家库名单,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指定应急专家。
3.5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预报、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响应级别;与有关部门勘察污染状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及邻近县市提出污染警示;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煤矿企业生产调度,协助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及相关问题的确认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物资的调运;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开展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隔离应急救援的治安、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路线的畅通,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对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配合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受事故影响的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中所需的临时电源安装工作,确保抢修电源的正常供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6 风险企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层级防控体系
风险企业是土壤污染事件发生的主体,风险企业也要相应成立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小组,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构建层级防控体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不同的部门,并做好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要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周边环境敏感点等,将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应急状态(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二级应急状态(较大环境事件),三级应急状态(一般环境事件)。
一级应急响应:因一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政府控制能力,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请求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支援,以外部协调处置为主,方正县相关单位全力配合。
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方正县政府报告哈尔滨市政府,同时,由方正县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方正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后在第一时间启动方正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和监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土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日常防范和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自然资源、水务部门负责。
(4)黑土盗采、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土壤剥离等破坏问题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自然资源、农业部门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2.2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红色。
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橙色。
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黄色。
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蓝色。
4.2.3 预警信息发布
4.2.3.1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2 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应急工作网络,以文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方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4.2.3.3 预警发布流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Ⅰ级和Ⅱ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上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后,由省政府统一发布;Ⅲ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Ⅳ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4.2.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3 信息报告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者及土地所有权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相关部门接到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3.1 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2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4.3.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件发生地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报告,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或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及较大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事发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和本级政府汇报,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事件发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或者较大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
(5)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县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事态研判
4.4.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县政府、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4.4.2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应急机构组成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通过询情、观察、侦检、仪器测定等方法对未知污染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判定,结合自身应急能力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开展应急行动。
4.5 应急监测
4.5.1 应急监测单位
发生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乡镇应立即向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汇报本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件现场。
4.5.2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位。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5.3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进行布点监测。根据事故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源规模、扩散速度、气象条件等因素制定布点方案。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为主,同时应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影响,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动态及时更新调整布设点位。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对突发环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布设采样断面(点)。
(1)监测方案:地表水应急监测项目根据污水的水质情况确定,监测项目为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并根据事故现场相关专业人员建议及污染情况设置特征污染物。发生火灾时环境空气主要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土壤应急监测项目为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六六六、滴滴涕、pH值,并根据事故现场相关专业人员建议及污染情况设置特征污染物。
(2)监测时间及频率: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3)监测人员:第三方检测机构。
(4)监测仪器:自动烟尘(气)测定仪、烟气预处理器、自动烟尘(气)测定仪、智能中流量TSP采样器、大气综合采样器、电子天平、pH计、竹铲、一次性采样管、采样瓶等。
(5)监测布点: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物取样1-3个点位。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点位布设5-10个,样品量15-30个可酌情增加或减少。
4.5.4 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及时指挥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现场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
(2)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3)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等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4)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6.1 明确排查对象
土壤检测结果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按照工业源、农业源的污染源产生类型、污染物种类、污染途径等进行重点筛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分为:
(1)有机物、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单位的异常情况。
(6)黑土盗采、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土壤剥离等破坏问题。
4.6.2 切断污染源
对黑土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的应急处置组及时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继续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7 应急处置
4.7.1 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7.2 先期处置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责任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的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7.3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按照不同的污染源类型,分别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
(1)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完善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2)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
(3)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
(4)工业污染企业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
4.7.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7.5 典型污染物的应急处置方法
污染物应急处置方法如下表所示。
表4.7-1 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污染类型 |
污染来源 |
污染物特性及危害 |
监测方法 |
处置方法 |
化石燃料 |
石油,化石工厂事故(如爆炸等);输油管线破裂;油槽泄漏,制程逸散;弃置。 |
(1)具有持久性、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及对人类与动物高毒性;(2)干扰动物内分泌系统,影响生物和人类繁衍,具有“三致”作用;(3)可对地表水和地下含水层造成二次污染。 |
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及红外测油法 |
换土法、清洗法、加热法、电化法、化学抑制法 |
农药 |
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防腐剂。 |
(1)污染面积大,影响范围广;(2)稳定性强,不易分解;(3)对人和动物有毒害,大量接触后会造成急性中毒和死亡。 |
气相色谱法 |
|
有机化学品 |
运输途中泄漏;化工厂逸散;弃置。 |
(1)低浓度、毒性高、半挥发性;(2)在自然条件下具有难降解性,溶脂性;(3)干扰或损害人体及生物体的内分泌系统,阻碍免疫功能或使之失调,引起生殖发育的变异并影响生命的繁衍 |
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及红外测油法 |
|
重金属 |
工厂废水及废弃物;电池的弃置 |
(1)可产生毒性效应;(2)微生物不能降解重金属,反而可使重金属转化为有机化合物,产生更大的毒性;(3)可通过食物、饮水、呼吸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从而产生不利影响;(4)具有隐蔽性,危害往往几十年后才会显现出来。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
化学试剂提取、微生物淋滤、植物修复以及焚烧 |
无机污染物 |
工厂废水及废弃物;生活垃圾 |
(1)影响农作物生长;(2)使土地盐化 |
分光光度法 |
表4.7-2 常见污染物应急处置方法
污染物 |
急救措施 |
应急处置 |
消防方法 |
汽油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
久效磷 |
应使患者脱离污染区,安置休息并保暖、皮肤污染立即更换衣服,用肥皂及清水冲洗、误服立即用微碱性液体反复洗胃,忌服牛奶、蛋清和油类食物,解毒药用解磷定、阿托品,并急送医院救治。 |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置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避免扬尘,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转移到安全场所。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冲洗水排入废水系统,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化处理后废弃。 |
用干粉、泡沫和沙土灭火。 |
乙炔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
镉 |
应迅速离开现场,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至少观察24h,可给依地酸二钠等药物治疗。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者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给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切断火源。戴好手套和口罩。用湿沙土混合后将污染物扫起倒至空旷地方深埋或收集后送回生产厂处理。污染地面用肥皂或洗涤剂刷洗,经稀释的污水放入废水系统。当水体受污染时,可采用加入碳酸钠、氢氧化钠或石灰和硫化钠的方法使镉形成沉淀而从水中转入泥中,将沉淀的污泥在做进一步的无害化处理。 |
灭火方法:泡沫、二氧化碳、干粉、沙土。 |
黄磷 |
立即脱离中毒环境,脱去污染衣服,用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注意灭火及清除磷粒。无法立即用水冲洗时先用湿布覆盖创面。必要时需清创。用1%硫酸铜冲洗时需防止过量铜吸收而致铜中毒。经口中毒者必须彻底洗胃,洗胃可用0.2%硫酸铜液,需防止过量吸收引起铜中毒。腐蚀症状明显时洗胃需谨慎。忌服油剂。皮肤灼伤参见<化学性皮肤灼伤的治疗>。 |
对泄漏物处理,必须戴好防毒面具与手套。用湿砂土覆盖,铲入提桶,倒至空旷地方任其干燥,自行烧掉。 |
灭火用雾状水喷淋。 |
4.8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通过县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9 响应终止
4.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程序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照程序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文件。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2)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工作(防止污染物扩散影响)。造成黑土地污染或破坏责任人负责治理修复,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跟踪后期工作。包括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5.2 事件调查
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建议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4 善后处置
(1)及时开展现场清理工作,根据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特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除和收集现场残留物,防止二次污染。
(2)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确保土壤各物质指标达到标准值。
(3)对造成土壤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金,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处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供补偿,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或方案。
对于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派出所及时协助县公安局,调查事件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各通信公司具体承担建立和完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系统,积极整合多种通讯手段,确保各级处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日常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工程预警报灾通信畅通,确保事故现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卫生、水务、气象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事发地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处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为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4 应急资源保障
建立健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县政府建设市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5 经费保障
设立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指挥部要求有关单位做好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质储备,做到随时可以调用。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6 其他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宣传部门对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 培训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由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加强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相对固定、常备不懈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监测队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授课,以提高应急队伍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对环境污染隐患重点单位或园区的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县政府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1)应急人员的培训内容:如何识别存在的环境风险;如何启动紧急警报系统;常见危险品槽车泄漏的控制措施;各种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佩戴要求及正确使用方法;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如何合理选择监测点、监测方法及监测频率。
(2)公众的培训内容:潜在的重大环境事故及其后果;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基本个人防护知识;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3)培训方式:培训的形式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定期开设培训班、上课、事故讲座、广播、以及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画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4)培训要求:①针对性,针对可能的环境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人员不同内容;②周期性,培训的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的周期,一般至少1年进行1次;③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培训;④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
对于参与培训的应急人员还应进行能力的评估考核,确保具备相应能力,并且要保存培训及考核记录。
7.3 演练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计划每年至少组织进行1次全域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演习前要制定演习计划,演习保持相应记录,并做好应急演习评价结果、应急演习总结与演习追踪记录。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乡镇及街道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8 附则
8.1 定义
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8.2 预案管理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乡镇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培训计划。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造成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黑土地污染或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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