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方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开办的,以方便家长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临时看管、餐饮、住宿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委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教育局、县城管局、县广播电视台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安委办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审核资质,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七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八条 县公安局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大队对具备消防行政许可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城管局严格牌匾审批手续,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牌匾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教育局所属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县安委办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委会监督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 县广播电视台及时报道曝光托管不规范的机构。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和性质,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二)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三)到县公安局或县消防大队申请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四)到县城管局申请牌匾。
第四章 申办要求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从校门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之间、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到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途中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及时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七)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八)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需要乘坐车辆往返学校与托管机构及托管机构与家庭之间的,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由托管机构和学生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乘车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
(二)开展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弄虚作假取得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许可或应付检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开办许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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