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中开展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正县集中开展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开展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3〕17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排查治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时刻牢记黑土地保护“国之大者”,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深刻汲取五常市案件教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的黑土资源保护机制,加强科学利用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采、滥采等各类破坏行为,切实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以“零容忍”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继续全面深入排查盗采和贩卖泥炭黑土等违法线索,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内采挖、加工、运输、倒卖泥炭黑土等违法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目标。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排查治理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工作专班,组长由李洪日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高守星副县长、张广聪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沙河农场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进排查治理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形成全县上下贯通、纵横结合、闭环管控的“1+7”打击盗采和贩卖泥炭黑土排查治理体系。
(二)责任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开展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问题排查,对问题核实认定处理进行政策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田长制职责,监督指导各乡(镇)排查非法采挖黑土耕地行为,对采挖后的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认定,对破坏黑土耕地恢复进行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行为,对相关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从快查处;负责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泥炭黑土的车辆,对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法、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运输泥炭黑土的车辆,对无法提供黑土合法来源运输车辆的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排查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范围内(湿地除外)非法进行各种采挖行为,并依法制止、查处。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各林场辖区内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问题排查工作,监督指导各乡(镇)排查林地、草原、湿地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非法采挖泥炭黑土行为,并依法制止、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黑土经营行为监管,依法督促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下架、停止销售禁止销售的泥炭黑土及相关产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泥炭黑土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沙河农场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问题排查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部署、靠前指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配强人员,强化工作落实。乡(镇)、村(屯)要认真履行黑土资源保护管理第一责任,发挥好基层田长和网格长作用,加强黑土源头监管,全面提升村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发现、预警、制止、报告能力,切实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同时,要建立科学利用黑土资源机制,保障农业生产。
四、排查治理范围和重点环节
坚持全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突出采挖、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等重点环节,实施全链条排查管控,闭环式打击治理。
(一)抓源头防范,集中排查各类土源
落实落靠“田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发挥乡(镇)、村(屯)、农场、林场基层各级田长、林长、河湖长职责作用,对全县泥炭黑土富集区、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内耕作层土壤进行排查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报告擅自在耕地、河湖、水库范围内进行的各种非法采挖行为,保护好黑土资源。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土地复垦、中低产田改造、污染耕地修复和园林绿化、苗床苗圃用土、花卉种植等利用黑土底数,核查黑土来源备案凭证等合法证明,建立台账,加强监管。
(二)抓重点整治,集中清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
对全县泥炭黑土资源较丰富区域、需求量较大的乡(镇)、农场、林场以及各类取土取料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重点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是否存在超时限开采行为,是否存在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表土剥离行为,是否存在恢复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查处和制止在草原上挖草皮、草垡、草炭行为,及时查处和制止在林地内挖草炭、泥炭黑土行为,以及非法从事开垦、挖沟、筑坝等破坏泥炭黑土行为。重点打击、坚决取缔以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之名,非法取土、挖砂等破坏黑土资源的行为。
(三)抓流通管制,强化加工运输环节监管
对各类涉及使用泥炭黑土等资源作为原料的肥厂、工厂化育秧育苗场等加工场所进行排查,依法处理使用盗采或来源不明的泥炭黑土行为。强化公路运输环节的管控和查处,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运输泥炭黑土等相关产品行为。
(四)抓市场监督,清理整顿网络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
加强对电商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严禁违法经营泥炭黑土资源产品,依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销售泥炭黑土互联网广告行为。
五、工作步骤
坚持将严厉打击贯穿于排查治理工作始终,3—9月,集中开展排查治理盗采和贩卖泥炭黑土行为。年底前,健全打击盗采和贩卖泥炭黑土日常监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3月中旬一5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组织力量,以乡(镇)、村、各林场为网格单元,围绕治理范围和重点,对本辖区进行拉网式摸排,全面排查辖区内违法违规采挖泥炭黑土情况(村民自用育苗的除外),重点摸清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场、临时用地等涉及泥炭黑土来源;摸清泥炭黑土加工、运输链条具体情况;摸清各类网络平台销售和市场销售泥炭黑土相关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并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6月1日一7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要对排查出的盗采泥炭黑土等破坏资源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迅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依法及时处理违法现场遗存的设备、机具、房屋、泥炭黑土堆。要统筹规划修复因破坏资源形成的取土坑,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方式用于农业生产,对鉴定为破坏矿产资源和耕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严把以采挖泥炭黑土等为目的土地流转关口,对已转包的双方当事人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把好源头控制关。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8月1日—9月30日)。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全程督导,对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得力、清除不彻底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问责。
第四阶段:常态监管(10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要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配套制度措施,形成依法保护黑土地长效机制。要将预防和打击盗采和非法贩卖泥炭黑土行为纳入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帐,实施常态化监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健全盗采和非法贩卖黑土行为预防、发现、鉴定、处置、侦办、移交等全链条管理机制,坚决堵住线下运输、贩卖、交易渠道,杜绝盗采贩卖泥炭黑土行为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县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四个体系”要求,落实黑土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县专班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行业部门职责,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开展好排查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各成员单位每周要向县专班办公室反馈工作推进情况。
(二)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综合治理。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务、林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本领域排查治理工作,形成统分结合、纵横协调的排查治理工作格局。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要压实黑土资源保护管理第一责任,加强黑土源头监管,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问责一起。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群、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等有关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采取通俗易懂、务实管用的方式,在田间地头、村头道口设置宣传条幅标语,营造关心黑土地、保护黑土地的良好氛围。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及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黑土地保护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舆情监测,第一时间处置相关信息,严防负面炒作。
(四)健全完善机制,确保排查治理落到实处。健全定期调度机制,确保排查整改各环节高质量、全覆盖推进。县工作专班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治理工作,督促各乡(镇)政府、各林场、农垦、森工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强化考核问责,县纪委监委要对排查治理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问责,严肃查处排查治理背后的腐败和工作作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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