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已废止)
方政规〔2019〕7号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方正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农垦和森工所属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宫、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0451-57120479
方正县森林公安局:0451-5712395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7日。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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