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5/2019-00252
  • 农业、林业、水利
  • 2019-10-23
  • 主动公开
  • 方政规〔2019〕7号
  • 已废止

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已废止)

日期:2019-10-23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方政规〔2019〕7号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方正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农垦和森工所属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宫、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方正县林业和草原局:0451-57120479

方正县森林公安局:0451-5712395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7日。

方正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相关解读:《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解读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