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发目的
通过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让各乡镇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主体,避免因取消原有统一征地机构造成项目建设征地无法开展,确保各项责任分工落实落靠,有效保障国家系列改革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制发的必要性
国家、省、市取消原有统一征地机构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发依据
依据《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8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共包括“基本原则、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兑现奖惩”等5方面要求,分别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鱼塘、砂坑、坟墓的征收补偿、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以及征地前期、实施、后期阶段”等内容作出了细致要求,并分别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工作程序,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保证征地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坚持以乡镇政府为征地工作主体的原则。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告由方正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451-57112069。
方正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