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5.2 突发事件分级
1.6 响应分级及分级应对
1.7 预案体系
1.7.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7.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7.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专项机关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各乡(镇)政府应急机构
2.7 基层应急力量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准备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及报告
3.2.2 预警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解除
3.3 应急响应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扩大应急
3.3.6 社会动员
3.3.7 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
3.3.8 现场应急结束
3.4 应急保障
3.4.1 应急队伍保障
3.4.2 经费保障
3.4.3 物资保障
3.4.4 基本生活保障
3.4.5 医疗卫生保障
3.4.6 交通运输保障
3.4.7 通信保障
3.4.8 治安保障
3.4.9 社会动员保障
3.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3.4.11 公共设施保障
3.4.12 人员防护保障
3.4.13 技术储备与保障
3.4.14 法制保障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3.5.2 调查与评估
3.5.3 恢复重建
4 预案管理
4.1 应急预案编制
4.2 审批与备案
4.3 评估与修订
4.4 预案演练
4.5 宣传与培训
4.5.1 公众宣传教育
4.5.2 培训
4.6 监督与奖惩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5.2 预案解释与实施
附件1 方正县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 方正县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单位
附件3 方正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附件4 方正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5 方正县应急职能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建立健全本县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安全的县城保驾护航。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哈政发〔2021〕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方正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威胁本县安全发展和涉及本县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方正县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是本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坚决防范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充分依靠广大人民,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实现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的社会化。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的各个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应急状态下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工作,县政府可视情况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
(4)依法规范,依靠科学。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编制、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依法实施应对方案。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成本和造成的危害损失。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机整合应急组织、资源、信息等,实现县、乡(镇)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与毗邻地区之间高效有序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5.1 突发事件
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县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大雾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等)、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潜在事故风险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建设工程事故、人防工程事故、燃气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供水事故、供热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新冠、鼠疫、霍乱、炭疽、非典、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5.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执行。
1.6 响应分级及分级应对
依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突发事件应对原则,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处置需要以及哈尔滨市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情况,方正县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及应对要求为:
一级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或其他市内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县的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必要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政府、事发地政府在市政府或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超出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应对,相关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未达到一般突发事件标准或乡(镇)政府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对,县委、县政府指派有关部门赴现场指导协调和给予技术、力量支持。
1.7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
1.7.1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县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1.7.2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制定。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各乡(镇)政府、基层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1.7.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本县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安委会应对突发事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2)指导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职责和任务,组织编制或修订县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3)宣布启动和终止县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响应;
(4)负责研究部署、组织指导、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5)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承担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7)其他需要报请县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和调动物资装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县安委办主要职责:
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或协调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
2.3 专项机关及职责
县安委会下设2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该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安委会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县安委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门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总指挥)—副指挥长(副总指挥)—工作组”的工作模式。指挥长(总指挥)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副总指挥),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可根据情况设专业处置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交通组、综合协调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相关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通讯方式及小组职责。各工作组要坚决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接管现场指挥部,接管后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可由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具体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5 专家组
县安委会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各乡(镇)政府应急机构
各乡(镇)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相应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2.7 基层应急力量
各社区、村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社区、村委会根据所在地乡(镇)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分为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恢复与重建五个方面。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1 预防与准备
(1)建立健全预案体系。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凡举办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2)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及各类报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要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各社区、各村委会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3)加强保障和科技应急装备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处置。要加大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讯等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各种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及报告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监测系统、网络、机制及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加强监测监控,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报告制度。要向社会公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各乡(镇)政府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委会等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有关突发事件隐患点预防工作,应当将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布。
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会商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2.2 预警
(1)信息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县安委会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达不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时,应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县安委办负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预警信息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各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在县气象局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县安委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维护工作,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权,不代替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信息传递。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个人移动通讯终端、互联网、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递。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期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全面监测舆情,加强舆论管理和引导。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安委会、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组成员、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及时采取医疗保障措施,针对发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成立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做好医药、卫生、急救等相关急救准备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机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应急响应
3.3.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紧急信息上报流程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凡属应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送信息。有直报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在向本系统报送信息的同时,必须通报事发地单位、政府。
信息报送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事发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报告初步情况,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时限、途径等要求报送,坚决防止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县安委办负责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进行管理和考核。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政府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由县安委会、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
3.3.4 处置措施
3.3.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理的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启动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器材、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医疗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3.3.4.2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炒作和发布违法、不实信息;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力量,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3.5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立即实施扩大应急,必须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同时升级响应级别。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县政府名义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哈尔滨市应急预案或协调周边区县(市)政府提供有关方面的支援,或启动与周边区县(市)的应急联动机制。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人员、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委、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需要国内、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内、国际发出呼吁。
3.3.6 社会动员
各部门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县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各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乡(镇)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3.3.7 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市及本县相关规定办理。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发布等。要把舆论引导贯穿于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妥善处置舆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未达到一般突发事件标准的,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乡(镇)政府或县级主要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安委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指派专人负责提供新闻发布内容,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安委办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采集、宣传、发布等组织管理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县委宣传部要积极做好组织、采集、报道等工作,并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宣传报道。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3.3.8 现场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结束后,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部、乡(镇)政府或主要责任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报同级和上一级政府。
3.4 应急保障
3.4.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县安委办、各乡(镇)政府分别负责县、乡(镇)应急队伍的建设规划、管理、指导、督促落实和调度工作。县级要重点保障好以下救援力量: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队、卫生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水上应急救援队、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等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县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组建一批兼职应急队伍,成为自救互救的主体力量。县级通讯、电力、供排水、供气、公路交通等部门要突出抓好兼职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
(3)应急专家队伍。着力抓好县政府应急专家组和各专家小组建设。由县安委办和各专项指挥部分别牵头,建立健全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网络,并实施动态管理,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4)志愿者队伍。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建立多支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纳入本县应急管理体系,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等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5)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建各类共产党员应急抢险突击队,纳入本县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抢险中要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展现共产党员不怕困难、不怕牺牲的精神。
(6)县人民武装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4.2 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应将应急处置经费和常态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履行相应保障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经费和常态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或按规定动用预备费,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由县安委办牵头提出经费保障方案,经县安委会审定批准后执行。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委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资金的应急需求得到保障。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3.4.3 物资保障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所需物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县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所需的调动、投放工作,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供应等。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安委办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必要时可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3.4.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相关工作预案,提供指导和支持。
3.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掌握本县应急救援医疗资源状况(医院数量、医疗设备、医救防疫力量等),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保障正常医疗秩序,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和组织医护、防疫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日常救护培训;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3.4.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客运站、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码头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的各类运输工具,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县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负责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4.7 通信保障
县安委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和视频会商传输系统,全面建成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3级应急通讯网络体系和较完善的视频网络。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本县各通讯运营企业,加强本县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各通讯运营企业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通讯畅通。
3.4.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治安秩序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3.4.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时,或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到应急处置中。
3.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要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建设和维护管理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民众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并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3.4.11 公共设施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气、水、油、交通的供给保障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3.4.12 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的安全。
3.4.1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应急管理相关先进科技装备、技术。
3.4.14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可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县司法局负责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县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3.5 恢复与重建
3.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提出疫病疫情技术处置意见,指导搞好疫病疫情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防止次生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并指导清理消除现场环境污染。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方正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分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对受损的公共设施尽快组织修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并会同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司法局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特定人群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方正监管支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应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及时制定和启动应由县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县审计局、县委纪委监委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3.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和分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安委办、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5.3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要加强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领导,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当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恢复重建工作实行属地职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市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4 预案管理
4.1 应急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部门针对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修县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上位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修县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职责,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各乡(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分别负责制定。基层应急预案由各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危险爆炸品、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林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基层单位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大型宗教活动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审定。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时,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及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5)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2 审批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下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乡(镇)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村委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县内各类应急预案应与县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预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 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4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必要时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应急演练要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进行。应急演练由县政府于每年年底下达下一年度的应急演练计划。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预案编制牵头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由重大活动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由其组成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举行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要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组织单位要对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演练方案科学可行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季度或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4.5 宣传与培训
4.5.1 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办、县委宣传部会同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面向群众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等应对能力。
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把突发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应急避难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安委办会同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县域内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宣传设施和宣传内容,广泛进行宣传。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个人移动通讯终端等媒体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4.5.2 培训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公务人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内容。县级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指导,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增强各级各类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安委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政府新闻发言人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其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6 监督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防止或者消除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以及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绩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事故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县安委会、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人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不及时归还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予以补偿的。
(8)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加强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县安委会定期对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由县安委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预警: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所造成损失的行为。
5.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中共方正县委、方正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方正县安委办负责解释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本预案以中共方正县委、方正县人民政府印发,并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方正县各类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方政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方正县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
方正县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单位
序号 |
预警信息 |
发布单位 |
1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县气象局 |
2 |
水旱灾害防御预警信息 |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 |
3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 |
4 |
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联合发布 |
5 |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 |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 |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预警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管理。 |
注:国家法律法规及上位预案对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单位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方正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
序号 |
牵头部门 |
突发事件类型 |
1 |
县委宣传部 |
舆情事件 |
2 |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网络安全事件 |
3 |
县信访局 |
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
4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应急突发事件 |
5 |
县教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 |
6 |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通信保障突发事件 |
7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 |
8 |
县公安局 |
群体性事件、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爆破作业环节)事故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突发事件 |
10 |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
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核与辐射事故 |
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区供水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含天然气长输管道事件)、供热突发事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房屋安全事故、城市内涝、排水与污水处理突发事件 |
12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轮渡等)、道路及水路运输市场突发事件 |
13 |
县水务局 |
农村饮水突发事件、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施工事故 |
14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农业机械事故 |
15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突发事件 |
16 |
县卫生健康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病危害、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件 |
17 |
县应急管理局 |
地震、洪涝灾害、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 |
18 |
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
涉外突发事件 |
19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 |
20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
21 |
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 |
人防工程突发事件 |
2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城区冬季清冰雪、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维修 |
23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 |
2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城乡火灾事故 |
25 |
哈尔滨方正海事处 |
水上交通事故、水上搜救 |
26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 |
大面积停电事故、供电、输电安全事故 |
2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突发事件 |
2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安置优抚方面突发事件 |
附件4
方正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牵头部门 |
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1 |
县委宣传部 |
方正县舆情事件应急预案 |
2 |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
方正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3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方正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4 |
县教育局 |
方正县教育系统(幼儿园、校园、校车)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5 |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方正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6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方正县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7 |
县公安局 |
方正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8 |
县自然资源局 |
方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9 |
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 |
方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方正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1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方正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城市排水、内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方正县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及其他综合交通运输(主要包括水上交通、寄递物流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道路、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2 |
县水务局 |
方正县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方正县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3 |
县农业农村局 |
方正县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方正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方正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4 |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方正县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5 |
县卫生健康局 |
方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突发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方正县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6 |
县应急管理局 |
方正县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方正县防汛应急预案 方正县抗旱应急预案 方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方正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17 |
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
方正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8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方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方正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19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方正县林业生物灾害(重大野生动物、森林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
20 |
县发展和改革局(人防办) |
方正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方正县清除灾害性冰雪应急预案 方正县城市路桥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
22 |
县气象局 |
方正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方正县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 |
23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方正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24 |
哈尔滨方正海事处 |
方正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方正县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
25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 |
方正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方正县供电、输变电行业安全应急预案 |
附件5
方正县应急职能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一、共有职责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2)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3)依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或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5)定期分析本单位应急管理形势,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6)完成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应急职能单位及其职责
以下为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特点对各单位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
(1)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分析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县互联网宣传和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网站。
(3)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4)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应急管理相关公文处理、转发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做好市政府和周边区县(市)政府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粮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市场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度;组织指导商品销售网点做好商品供应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7)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要求落实停课、停止户外活动、远程教学、利用学校场地开辟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
(8)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及信息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事故处置与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管控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应急车辆通行保障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工作;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1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特困群众救助、儿童保障、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工作;指导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做好志愿者救灾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12)县司法局:负责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制宣传。
(13)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所需本级财政负担经费的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
(1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16)哈尔滨市方正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1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含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供热突发事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城市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建筑行业、物业行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1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突发事件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车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邮政、快递企业向受灾地区运送邮件及救灾捐赠款物。
(19)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利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2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动植物防疫、动植物及产品检疫;组织开展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1)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方面突发事件、文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示旅游景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及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赛事的现场安保及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对体育活动中涉及破坏运动竞赛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2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指导疾病控制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及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安置优抚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负责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县人民武装部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5)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沟通和办理;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27)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
(2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道路清冰雪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
(29)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预报,及时报送、发布气象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提供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0)武装警察部队哈尔滨支队执勤九大队方正中队:负责完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
(3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挥调度相关灾害和事故的救援行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2)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县级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指令做好调拨和供应工作。
(33)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困难职工的慰问,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职工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4)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支援志愿服务工作。
(35)县妇联:负责组织巾帼志愿者支援志愿服务工作。
(36)县残联: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
(37)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38)哈尔滨方正海事处:负责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9)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方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
各乡(镇)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