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事项:行政处罚类
被处罚单位(个人):尹占伟
案由:接到事故报告后,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违法事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方应急罚〔2024〕第0002号。
处罚内容: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罚款。
处罚时间:2024年9月23日。
处罚结果:正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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