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发布日期:2024-04-12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安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整治”为抓手,严格规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管执法计划。

(二)分类分级。以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类型、行业类别、风险等级、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组织编制监管执法计划。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非煤矿山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的监管执法;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程技术对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等的监管执法。

(四)创新方式。采用“解剖式”执法、观摩执法、“双随机”抽查、专家“会诊”隐患排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复产复工抽查。

(二)持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元旦、春节、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五)劳动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六)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七)以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八)国庆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2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251天×2人=502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365-国家法定节假日数114)×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502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62个工作日,其中:

(1)参与政府、上级矿山处、煤矿监察部门组织执法行动:执法行动12次×2人×3天=72个工作日。

(2)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0次×2人×2天=40个工作日。

(3)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5项×2人×2天=20个工作日。

(4)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1次×2人×5天=10个工作日。

(5)组织安全培训检查:5次×2人×2天=2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为190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值班=2人×40次/人=8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0天×2人=4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监站工作8天×2人=16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12次×2人=24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15天×2人=30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工作日=总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02-162-190=150个工作日。

5.监管执法工作日比例=监管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352/502=70.11%>65%,符合有关规定。

六、监管执法事项

具体检查方案由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专项检查:根据不同时间、季节的中心工作需要,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综合检查:在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4.随机抽查:在督查检查、暗查暗访、专项行动等各类监督检查时,积极推广随机抽查检查。

七、监督检查安排

按照本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实际,对我县五家矿山开展检查:哈尔滨恒峻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哈尔滨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迈准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成德矿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方正县晶宝硅业有限公司,检查频次年度不少于2次。

八、工作要求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单位、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二)定期对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认真总结现场执法经验,查找不足,完善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