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倾倒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2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消纳活动,保护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在开展建筑拆迁活动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分类、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措施。

三、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送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相关材料;(四)其他相关文件。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方可从事运输活动。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五、建筑垃圾排放和消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手续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交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密闭运输,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严禁私改运输路线随意倾倒或沿途抛撒。

七、对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单位、车辆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管理和处罚。

八、凡拒绝、阻碍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