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方正县全体高层居民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06-07

高层使用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

你们好!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关于高层建筑禁用瓶装石油液化气、黑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消除高层建筑区燃气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各高层使用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依据法规:

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 5.4.16 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的规定。

2.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第 8.4.5款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 根据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4.根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0037-2022)第 12.0.4 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此外,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中,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高层火灾存在“烟囱效应”,容易形成强对流。发生火灾后,烟气通过楼梯间、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等部位以3-4m/s的速度竖向蔓延,可以将整个建筑物迅速引燃。同时高层建筑体量庞大、功能复杂、人员密集、危险源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存在较大难度,易造成严重伤亡。

为了您和您的家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燃气用户不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如发现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以及其它燃气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燃气办举报热线:0451-57118510进行举报!

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